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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动态
关于取消我市自学考试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温馨提示
来源:柏泰教育 | 发布时期:2013-10-14 | 浏览:3786次

根据《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取消、免征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》(粤价〔2013223号)和《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深圳市财政委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、免征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》(深发〔20131391号)规定,我市从201310月起取消以下两项自学考试行政事业性收费:

1、自学考试审定费,包括毕业生审定、转考、改考专业审定、免考审定;

2、自学考试准考证费。

据此,有关自考考生申办以上业务时,不再缴纳有关费用。请考生们相互转告。

 

附件:《深圳市发展改革委 深圳市财政委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、免征、降低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》

 

 

深圳市招考办 

201310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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